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3133號
TPHM,91,上易,3133,200302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九六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二六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連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落跑雞」、「內神外鬼」、「斷頭谷」、「殺戮戰警」、「不可能任務2」、「浩劫重生」、「門當父不對」光碟影片共柒片及中文字幕匣捌個,均沒收。
事 實
一、丁○○係設於臺北縣永和市○○路七四六號「高感度影音連鎖店」之負責人,專 營數位影音光碟片之租售業務,其明知片名為「落跑雞」、「內神外鬼」、「斷 頭谷」、「殺戮戰警」、「不可能任務2」、「浩劫重生」、「門當父不對」( 起訴書誤載為門當戶不對)及「浪漫醫師」(光碟片已毀損,僅餘中文字幕匣壹 個)等影音光碟片(DVD),係如附表所示美國環球影片公司(下稱環球公司 )、美國派拉蒙影片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Initial Entertainment Group 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在全球分六個區域發行,台灣係屬第三區,台灣 地區業已授權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在臺灣地區獨家享 有視聽著作權之重製權、出租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翻譯改作權等著作 財產權,竟意圖出租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協和公司同意授 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不詳時間至九十年初某日,明知甲○○、戊○○、 乙○○自美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地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自國外合法經銷商 購回自行觀賞,經觀賞後認無收藏價值者賣給被告丁○○換取點數供租片使用之 如附表所示之DVD光碟影片,該DVD光碟影片,或於外包裝封面標示FOR PRIVATE HOME ONLY限制家庭使用警語(「落跑雞」、「斷 頭谷」、「不可能的任務」、「門當父不對」、「內神外鬼」、「殺戮戰警」) ,或於該影音光碟影片播放時螢幕標示NON─COMMERCIAL HOM EVI-EWING ISPROHIBITED限制家庭使用警語(「浩劫重 生」),僅限限制家庭使用,非經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協和公司同意授權不得出租 ,復向不詳廠商購入未經協和公司授權翻譯,侵害協和公司翻譯改作權之中文字 幕匣後,旋即自九十年二、三月間某日起,連續在上址店內,以每部(連同中文 字幕匣)租金新台幣(下同)二十五元至一百元不等之價格,擅自以出租予不特 定顧客觀賞之方法,侵害協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十五時三 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光碟七片(其中浪漫醫師光碟影 片已毀損,未扣案)、及上開光碟片之中文字幕匣八個(含浪漫醫師中文字幕匣 一個)。




二、案經協和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台灣板橋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陳列出租系爭光碟影片片予不特定 顧客觀覽之事實不諱,然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該八部光碟片 均係平行輸入之原版著作物,均屬合法輸入真品,依第一次販售原則,不須經著 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即可輸入,且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伊自可合法出租。又 字幕匣部分,於著作權法中根本無翻譯改作權,故此部分亦無侵害告訴人之翻譯 改作權。告訴人僅係授權之利用人,並非著作財產權人,其提起本件告訴,自非 合法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著作財產權歸屬及告訴合法性問題:
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 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 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專屬授權 之被授權人於其被授權之範圍內既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則其權利之被侵害與 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自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得依法 提起告訴或自訴(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六一二號、八十六年台非字第 一一四號判決參照)。本件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係美國派拉蒙公司、夢工廠 (往來公司為環球影片公司)、Initial Entertainment Group等公司享有著 作權,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該該視聽著作之重製權、出租權、公開上映權、 公開播送權及翻譯改作權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協和公司為中華民國台灣地 區之碟影片等獨家代理商,派拉蒙公司授權期限自西元二00一年二月一日至 西元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夢工場(環球公司)授權期限自二00一年 四月二十四日起,Initial Entertainment Group公司授權期限自九十年二月 六日起,按合約授予協和公司在台灣地區之獨家權利包括重製、銷售、出租錄 影節目帶、雷射影碟、影音光碟及經銷此類影碟以供家庭觀賞,有該派拉蒙公 司及夢工場(環球公司)、Initial Entertainment Group等公司英文授權書 並經我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及中文譯本在卷可憑,而上開碟影 片業經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有該局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八紙附卷 、並有協和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可佐。是協和公司就附表所示之 影片在台灣地區自享有重製權、出租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及翻譯改作 權等著作財產權。又「著作人、著作權人及其受讓人或取得其專有權利之人, 在締約各方領域內符合非前項所排除之程序要件時,應有權就本協定所賦予之 權利之執行,於各該領域內依該領域之法令,提起著作權侵害之訴訟程序,及 獲得刑事或海關之有效執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 護協定第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告訴人協和公司就前開著作既已取得在台灣地 區之重製、銷售、出租及經銷等著作專有權利,揆諸上開協定,其應屬該協定 第四條第三項所謂之「取得其專有權利之人」,依該協定之約定,告訴人應有



提起本件違反著作權法告訴之權限,被告辯稱本件告訴不合法云云,尚無可採 。
(二)被告所有扣案光碟影片之來源及是否屬於合法著作重製物之認定: 1、本件如附表所示扣案光碟影片係在臺北縣永和市○○路七四六號被告所經營之 「高感度影音連鎖店」所查獲,且屬真品,為被告與告訴人所不否認,關於扣 案光碟影片之來源,被告丁○○於原審訊問時即稱扣案光碟影片係證人甲○○ 、戊○○、乙○○等人自國外購入,並於本院調查中供稱:是伊店內的會員會 員張景霖、戊○○、乙○○從香港、美國帶進來,與會員用點數交換而來(本 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訊問筆錄),又稱:證人甲○○是高感度影音連鎖店的 會員,他有提供片子給我,從LD的時代就有提供過,證人甲○○是陸陸續續 交給我片子來交換點數,不拿現金回去,一個點數是一塊錢(本院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九日訊問筆錄),復稱:證人戊○○提供之影片有「落跑雞」是在八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進片的、「斷頭谷」是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進片的、 「殺戮戰警」是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進片的、「不可能任務2」是在八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進片的,是證人戊○○將這四片的的影音光碟片DVD賣 給我,因為證人戊○○是我的會員,因他時常出國會帶DVD回來,這樣我們 就可以交流,他買多少錢我就給他多少錢,證人戊○○是他自行購買DVD回 來後,他不要了再賣給我的DVD影音光碟影片,我一片跟他買一仟元,有時 候給也會給證人戊○○點數等語(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核與 證人張景沛於原審到庭證稱:伊曾每年都會出國,去年去了香港兩次,美國一 次。在香港買的片子比較多,交給被告的片子有三、四片,片名不記得了。是 向被告換點數,不是賣給他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 於本院調查中證稱:伊是被告丁○○高感度影音連鎖店租售LD、VCD、D VD的會員。伊太太是空服員,會從國外帶片子回來看及收藏,之前也有收藏 LD、VCD、DVD,因有時帶回來的片子不是很好時,伊就交給被告丁○ ○所經營的高感度影音連鎖店去交換點數,點數可以租用LD、VCD、DV D使用,伊是在九十年三、四月份有到香港去拿DVD十幾片回國,其中有三 、四片伊太太不喜歡,就拿到被告丁○○高感度影音連鎖店去換點數,有李 察基爾所主演的「浪漫醫師」及「內神外鬼」、「門當父不對」,另外還有壹 片DVD現已忘記片名,都是屬於家用的DVD播放系統,且沒有中文字幕及 字幕匣,但DVD有隱藏的英文字幕,DVD價錢,依當時的匯率港幣一元折 合台幣四點二元,約台幣八百多元到一仟元之間,一佰多港幣到二百元,伊是 以現金在香港九龍灣MLL影音專門店商場購置的,沒有發票證明,但這四片 DVD是伊在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出境到香港,九十年四月一日返國帶回的, 庭呈護照正本::伊所買的DVD是屬於第一區,因片子、品質、效果比較好 ,且香港大部分是在販賣全區的DVD,伊買回來的DVD影片,放在家裡的 DVD機器也都可以播放為全區,且伊在當時買DVD機器時就已改為全區播 放,所以買回來的片子都可以播放。::時間我不能確定,大概是在九十年四 月份左右的晚上交給被告丁○○,被告丁○○有給伊DVD一片一仟點的點數 ,四片給四千點的點數。剛才所述的四片DVD是最後一次提供的影片,之前



我還有提供LD、DVD給被告丁○○,但係三、五年前的事情(本院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九日訊問筆錄),另證人戊○○於本院調查中證稱:因伊是從事貿 易工作,常常會到國外跑業務,伊公司在香港九龍灣德福花園A座三一二室有 辦公聯絡地點,因伊個人喜歡看DVD影音光碟影片,所以常常會購DVD影 音光碟影片回國看看,如果伊個人不喜歡的DVD影音光碟影片,就會拿到被 告丁○○所經營的高感度影音連鎖店賣斷或換點數,當時DVD還沒有燒錄的 技術,伊有拿有「落跑雞」、「斷頭谷」、「殺戮戰警」、「不可能任務2」 等的影音光碟片DVD給被告丁○○,這已是二、三年前的事情,收據已沒有 保存,當時伊是在香港的淘大花園的荃美商店買的DVD影音光碟影片,但荃 美商店現已倒閉,伊現在到香港都是在A&B商店購買DVD影音光碟影片, 如伊不需要的DVD影片,就賣給被告丁○○一片DVD影音光碟影片一仟元 ,如果伊的點數快沒了,就會用DVD換點數使用租片::被告丁○○沒有指 定需要購買DVD影音光碟影片的片名::香港有賣第一區及第三區的DVD 影片,因為第一區的影片比較清楚、完整,所以伊就會購買第一區的DVD影 片。伊買的「落跑雞」等(DVD)影音光碟影片是英文版,因對英文很熟悉 ,所以伊賣給被告丁○○的「落跑雞」等(DVD)影音光碟影片沒有付上中 文翻譯的字匣等語(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互核相符,雖證人 乙○○經按址傳訊,並無乙○○其人住於該處,有經郵政機關退回之本院郵務 送達公文封附卷可查,惟據上開證人甲○○、戊○○所證,應可認扣案DVD 光碟影片係證人甲○○等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自國外合法經銷商購回自 行觀賞,經觀賞後認無收藏價值者賣給被告丁○○換取點數供租片使用,扣案 光碟影片應屬被告所有,洵可認定。至於被告丁○○雖於偵查中供稱:被查扣 之物都是伊由美國、香港、新加坡進口之原版片,不是自己盜拷的,而且伊是 以真品平行方式取得該合法真品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頁背面),自承扣案光 碟影片係其自行輸入,徵諸證人甲○○、戊○○所證,其真意應係指扣案光碟 影片是由證人甲○○等自美國、香港、新加坡購買輸入,要難因其為強調係合 法真品平行輸入,而隱瞞購自證人甲○○等人,而認係未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而自行平行輸入。而證人甲○○出售扣案光碟影片予被告,歷今多年,記憶難 免不清,證人甲○○無法記得片名,乃屬正常,亦難據此認否定其證言之證據 力。又被告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所提答辯狀所稱證人甲○○自國外所購入 之日期均為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戊○○所購入之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固有該答辯狀所附證人明細表在卷可按,惟依上開證 人甲○○、戊○○所證,所謂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 同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期日,乃係證人甲○○、戊○○將DVD影音光碟影片轉 讓被告之時間,並非證人甲○○、戊○○自國外購入該DVD影音光碟影片之 時間,是原審依職權調閱甲○○、戊○○二人之入出境查詢作業,查詢結果縱 認甲○○在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並未出國,而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亦無出境紀錄,尚不足以否定證人甲○○、戊○○自 國外購入該DVD影音光碟影片後轉讓被告之事實,應予判明。 2、是否屬於合法著作重製物之認定: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八十七條之一,業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 同月二十六日生效,依該等條文之規定,即使是合法之著作重製物,依著作權 法第八十七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文義觀之,如以散佈或出租為目的未經授權購 入,即與該第一項各款除外規定不符,依同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視為侵害著 作權,仍不能認甲係該影碟之合法所有人,自無著作權第六十條之適用,自始 明知 (如託友人自國外購入)或嗣後明知而受讓之人 (如向推銷員或友人自國 外郵送),均非著作權第六十條所訂合法著作重製之所有人,甲未授權而擅自 出租,即係侵害A影視公司經授權利用範圍內之著作財產權(法務部85.05.29 法檢 (二)字第一一六0號法律問題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又按著作權法固規 定:「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惟依同法第八十七條 第四款之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除本法另 有規定 (例如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外,視為侵害著作權;違反該條規定而輸 入著作重製物,似即應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尚難謂係前開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所稱之『合法重製物』」(法務部八十四年五月四日法84律決10127號函參照 ,內政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 (84)內著字第8408800函亦同此見解)。準此 ,被告雖取得扣案光碟影片之所有權,應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尚難謂係前開 著作權法第六十條所稱之『合法重製物』,至明。(三)被告擅自出租扣案光碟影片之事證:
1、查扣案「落跑雞」、「內神外鬼」、「斷頭谷」、「殺戮戰警」、「不可能任 務2」、「浩劫重生」、「門當父不對」及「浪漫醫師」等DVD影音光碟片 ,經本院審理中當庭勘驗結果:⑴「落跑雞」DVD影音光碟影片於外包裝封 面有標示限制家庭使用英文警語:FOR PRIVATE HOME ON LY,在DVD影音光碟片上亦有印刷標示家庭使用。⑵「斷頭谷」係於DV D影音光碟片上有印刷警告語,係限制家庭使用FORPRIVATEHOM EONLY。⑶「浩劫重生」DVD影音光碟影片係於該片播放時,內文即有 FBI等字慕,於第二行有標示NON─COMMERCIALHOMEVI -EWINGISPROHIBITED標示家限制庭使用的英文警語。⑷「 不可能的任務」係於DVD影音光碟片上有印刷警告語,係限制家庭使用FO RPRIVATEHOMEONLY。⑸「門當父不對」DVD影音光碟影片 於外包裝封面有標示限制家庭使用英文警語:FORPRIVATEHOME ONLY,在DVD影音光碟片上亦有印刷標示家庭使用。⑹「內神外鬼」係 於DVD影音光碟片上有印刷警告語,係限制家庭使用FORPRIVATE HOMEONLY。⑺「殺戮戰警」係於DVD影音光碟片上有印刷警告語, 係限制家庭使用FORPRIVATEHOMEONLY。⑻「浪漫醫師」D VD影音光碟片已毀損,僅餘中文字幕匣一個在案,故無法勘驗,有本院九十 二年二月十四日審判筆錄可憑(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審判筆錄),足見 扣案DVD影音光碟影片,雖被告因受讓取得所有權,惟僅限限制家庭使用, 非經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協和公司同意授權不得出租,而被告未取得著作財產權 人協和公司同意授權,亦為被告所供認無訛,則被告不得擅自出租,至堪明確 。




2、被告丁○○係上址「高感度影音連鎖店」負責人,其將上開扣案光碟影片,自 九十年二、三月間某日起,連續在上址店內,以每部(連同中文字幕匣)租金 新台幣(下同)二十五元至一百元不等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之事 實,業據被告丁○○於原審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受僱於丁○○ 之不知情店員許真秀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告訴代理人謝 忠、丙○○、黃小菁分別警訊、偵查及本院訊問時指述在卷,復有高感度影音 連鎖店之廣告單影本一紙附卷及如附表所示光碟影片七片及中文字幕匣八個扣 案可稽,被告確有擅自出租上開扣案光碟影片供人觀覽之行為,要堪認定。 3、被告雖辯稱依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人之權利已耗盡,其自得輸入並予出租 云云,然查,「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SaleDoctrine)」 係指著作之原件或其複製品,第一次合法賣出,著作權人之權利即已耗盡,著 作權人不能再對賣出之複製品,禁止他人出借、出租或出售。惟此原則並非毫 無限制,故學說上有兩說,其一認為「第一次銷售原則」係通用於全世界,並 無限制;另一說則認為「第一次銷售原則」係採屬地主義,僅在當地國有效。 凡承認輸入權,而不允許著作可以「平行輸入」之國家,均認「第一次銷售原 則」採屬地主義,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並不能擴及於國際。而依我國著作權 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我國法固承認著作權人有「輸入權」,而不允許 著作可以「平行輸入」。故依上開第二學說(「第一次銷售原則」採屬地主義 )之說明,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的「第一次銷售原則」的規定,並不能擴及 於國際。故被告以出租為目的擅自購入之光碟影片,並無「第一次銷售原則」 之適用,應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其明知如附表所示光碟影片,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派拉蒙公司及環球公司、InitialEntertainmetnt Group或獨家代理商即告訴人協和公司同意,而就上開光碟影片於台灣地 區予以任意出租牟利,自屬侵害告訴人於專屬授權內之實質著作財產權。被告 所辯,均屬推諉卸責之詞,核無足採。
(四)被告於出租附表所示光碟影片同時附有中文字幕匣侵害協和公司之翻譯改作權 之認定:
協和公司就附表所示之光碟影片專有翻譯改作權,已如前述,且被告於出租附 表所示光碟影片同時附有中文字幕匣,亦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高感度影音連 鎖網站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載明本公司的DTS音效的片子相當多,因本 公司專供美、加一區的DVD,故幾乎每隻片子都需要字匣等語,有該網頁附 於原審卷可參,被告亦坦承該網頁係其公司所上網刊載,顯見被告於出租附表 所示光碟影片時,亦將該中文字幕匣一併出租。是被告明知他人未經協和公司 之授權擅自翻譯之中文字幕匣係侵害著作權之物,而為出租,其有侵害協和公 司之翻譯改作權,亦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擅自以出租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事證明確, 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
按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固定有明文。 惟此一規定適用之範圍,限於「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為限,如著作重製物所有



人取得者,非合法之重製物,即無該條之適用,已如前述。又未經著作財產權人 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 款情形外,視為侵害著作權;又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 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亦視為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四 款定有明文。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著作重製物,除有著作權法第八 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應依法處罰,該著作重製 物即為侵害著作權之違法物品。核被告丁○○出租附表所示之光碟影片(含中文 字幕匣)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覽,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 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又被告明知扣案字幕匣, 係他人未經協和公司授權擅自翻譯,侵害協和公司翻譯改作權之物,仍為出租附 表所示之光碟影片而予附隨出租,乃係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應依著作 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處斷。又其先後多次擅自以出 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扣案DVD光碟影片係證人甲○○等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自國外合法經 銷商購回自行觀賞,經觀賞後認無收藏價值者賣給被告丁○○換取點數供租片 使用,扣案光碟影片應屬被告所有。至於被告丁○○雖於偵查中供稱:被查扣 之物都是伊由美國、香港、新加坡進口之原版片,不是自己盜拷的,而且伊是 以真品平行方式取得該合法真品等語,自承扣案光碟影片係其自行輸入,徵諸 證人甲○○、戊○○所證,其真意應係指扣案光碟影片是由證人甲○○等自美 國、香港、新加坡購買輸入,要難因其為強調係合法真品平行輸入,而隱瞞購 自證人甲○○等人,而認係未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平行輸入。又被告於九十 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所提答辯狀所稱證人甲○○自國外所購入之日期均為九十年 四月十二日、戊○○所購入之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二月十 五日,固有該答辯狀所附證人明細表在卷可按,惟依上開證人甲○○、戊○○ 所證,所謂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之期日,乃係證人甲○○、戊○○將DVD影音光碟影片轉讓被告之時間,並 非證人甲○○、戊○○自國外購入該DVD影音光碟影片之時間,是原審依職 權調閱甲○○、戊○○二人之入出境查詢作業,查詢結果縱認甲○○在九十年 四月十二日並未出國,而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五 日止,亦無出境紀錄,尚不足以否定證人甲○○、戊○○自國外購入該DVD 影音光碟影片後轉讓被告之事實。原審認被告所指購入光碟影片日期,證人甲 ○○、戊○○均無出境紀錄,證人甲○○、戊○○所為證詞,均不足採,並認 該查扣之光碟影片係被告分別自行自美國、香港、新加坡等地輸入,事實認定 尚有違誤。
(二)扣案DVD光碟影片係證人甲○○等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自國外合法經



銷商購回自行觀賞,經觀賞後認無收藏價值者賣給被告丁○○換取點數供租片 使用,扣案光碟影片應固屬被告所有,惟被告明知自美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地 平行輸入如附表所示之DVD光碟影片,該DVD光碟影片,或於外包裝封面 標示FOR PRIVATE HOME ONLY限制家庭使用警語(「落 跑雞」、「斷頭谷」、「不可能的任務」、「門當父不對」、「內神外鬼」、 「殺戮戰警」),或於該影音光碟影片播放時螢幕標示NON─COMMER CIAL HOMEVI-EWING ISPROHIBITED限制家庭 使用警語(「浩劫重生」),僅限限制家庭使用,非經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協和 公司同意授權不得出租,竟擅自以出租予不特定顧客觀賞之方法,侵害協和公 司之著作財產權。原審未予調查審認,亦有未洽。 被告上訴意指以扣案DVD光碟影片均係平行輸入之原版著作物,均屬合法輸入 真品,依第一次販售原則,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即可輸入,且依著作權法 第六十條規定,伊自可合法出租,又字幕匣部分,於著作權法中根本無翻譯改作 權,故此部分亦無侵害告訴人之翻譯改作權,另告訴人僅係授權之利用人,並非 著作財產權人,其提起本件告訴,自非合法云云,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固 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撤銷改判。
五、科刑:
爰審酌被告係經營視聽連鎖店,自應體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已成世界共同潮流趨 勢,及我國政府保護智慧產物之決心,竟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及 查扣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光碟影片共計七片(中文字幕匣八個),其出租期間 非長,所得非鉅,犯後復飾詞卸責,迄未表示悔意等一切情狀,仍量處如原審所 處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六、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落跑雞」」等光碟影片(均含中文字幕匣各一個)共計七片 ,及「浪漫醫師」(已毀損,未扣案)光碟影片之中文字幕匣一個,均係被告所 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且為其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七、一造辯論: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八、適用之法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丁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邱 同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 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附 表
┌──┬────────┬─────────┬──────────┐
│編號│ 片 名 │ 著作權人 │ 備 註 │
├──┼────────┼─────────┼──────────┤
│ 一 │落跑雞 │ 美國環球影片公司 │ 光碟影片一片及中文 │
│ │ │ │ 字幕匣一個 │
├──┼────────┼─────────┼──────────┤
│ 二 │內神外鬼 │ 美國派拉蒙影片公 │ 同 右 │
│ │ │ 司 │ │
├──┼────────┼─────────┼──────────┤
│ 三 │斷頭谷 │ 美國派拉蒙影片公 │ 同 右 │
│ │ │ 司 │ │
├──┼────────┼─────────┼──────────┤
│ 四 │殺戮戰警 │ 美國派拉蒙影片公 │ 同 右 │
│ │ │ 司 │ │
├──┼────────┼─────────┼──────────┤
│ 五 │不可能任務2 │ 美國派拉蒙影片公 │ 同 右 │
│ │ │ 司 │ │




├──┼────────┼─────────┼──────────┤
│ 六 │浩劫重生 │ 美國環球影片公司 │ 同 右 │
│ │ │ │ │
├──┼────────┼─────────┼──────────┤
│ 七 │門當父不對 │ 美國環球影片公司 │ 同 右 │
│ │ │ │ │
├──┼────────┼─────────┼──────────┤
│ 八 │浪漫醫生 │Initial Entertainm│ 中文字幕匣一個 │
│ │ │ent Group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