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苗簡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 繳裁判費,該項通知書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通知書、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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