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耀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五年登記設立,公司所在地為花蓮市○○路三 十八號,依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製作之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聲請人負債總額 已達新台幣(下同)四億零五十萬六千七百九十二元,而資產總值僅有九千四百 三十四萬七千二百四十七元,且其中八千六百九十四萬七千二百四十七元為對耀 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而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動產 遭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交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強制管理,另固定資產 土地雖有七百四十萬元之價值,但已遭法院查封拍賣,致目前聲請人已無法清償 債務,依破產法之相關規定,聲請鈞院宣告破產,以利清理債務云云。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固有明文,惟「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之宣告時在破產宣告前所欠之稅款由破產法第一○三條第四款 之規定推之,非不得為破產債權,此項破產債權如法律別無優先受償之規定,自 應與其他破產債權平均分配」(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七八號及同字第四○二三 號解釋)是知其他法律別有優先受償之規定者,該優先受償之欠稅不適用破產法 破產債權之規定,次查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之營業稅, 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本件抗告人現既僅有財產三十九萬七千一百零五元,然其 欠繳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之營業稅卻高達三百四十六萬八千三百三十元,有台中市 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一紙附卷可憑,是以抗告人現僅存之財產 顯不足清償上開應優先受償之營業稅賦,因而即使進行破產程序,亦再無其他財 產可供其他債權人為平等之清償,是本件難認有破產之實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一一號裁定可參)。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據其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記載,聲請人之資產為九 千四百三十四萬七千二百四十七萬元,惟其負債達四億三千二百二十一萬九千七 百五十八元,確有資產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惟細觀其負債內容,其中就積欠債 權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下稱花蓮縣分局)之營業稅及罰鍰就 高達二億餘元(此金額並經花蓮縣分局代理人傅春菊到庭陳述屬實,並提出欠稅 明細一份在卷可參),可見聲請人之資產顯不足清償上開應優先受償之營業稅賦 ,因而即使進行破產程序,亦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其他債權人為平等之清償,是本 件難認有破產之實益,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楊碧惠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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