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1號
TTDV,92,除,11,200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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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五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文瑞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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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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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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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葉純津      │台東市信用合作社中│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貳拾貳萬伍仟元 │0七八九八九  │  │
│ │         │山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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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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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