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二人及王介雄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乙○○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
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仟柒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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