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戊○○
相 對 人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零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一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九千二百七十九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十一元、公示送 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刊登廣告費四百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七十元 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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