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丑○○○
丁○○○
丙○○○
子○○
己○○
壬○○
辛○○
法定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九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 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十八萬七千五百七十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八百十 四元(前已退還二百零六元予聲請人),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三百七十四元在內,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 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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