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上訴人 信鑫食品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分公司間,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四
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
叁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伍角,折
合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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