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321號
TNDV,91,訴,1321,2003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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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原   告 高振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三○六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七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己○○   住台北市○○路二五二巷六弄二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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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振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