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原 告 高振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三○六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七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己○○ 住台北市○○路二五二巷六弄二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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