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七二號
聲 請 人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黃鈺成」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
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立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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