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1年度,1472號
TNDV,91,票,1472,200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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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七二號
  聲 請 人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黃鈺成」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
  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立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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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