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繼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陸元。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本院九十年度繼字第九五號民事裁定,被選任為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即聲請本院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為公示 催告,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期限屆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為新台幣(下同 )一百三十五萬八千六佰零六元。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遺產管理 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聲 請人既係由本院以裁定所選任,其遺產管理報酬應由本院核定。爰依上述規定及 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七點第三項之規定,聲請裁 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報酬,即一萬三千五百八十六元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 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 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 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被繼 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亦有規定。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繼字第五 五號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卷,並審酌聲請人其勞力及對陳麗綺遺產之管理程度,依 上開規定,認本件聲請人聲請上開管理遺產報酬為相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謝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