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369號
TNDM,91,訴,1369,2003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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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附表一偽造之署押參拾陸枚、印文參拾陸枚,附表二偽造之印章玖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九月六日起受僱於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匯豐公司)擔任業務員(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離職),負責銷售汽車並收取客 戶給付之貨款等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附表三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手法,連續將①客戶謝昇宏、藍李卿花、吳岱宴所 交付予伊之購車款侵占為己有,乙○○為防止公司發現該事,即偽刻附表二所示 之印章九枚,用以偽造謝昇宏、藍李卿花、吳岱宴與匯豐公司簽訂之附條件買賣 契約書、本票(因未載金額、日期,不具本票效力,僅為私文書性質)、授權書 ,致匯豐公司誤認謝昇宏等三人係以分期付款買車,足生損害於匯豐公司、謝昇 宏等及連帶保證人等人,乙○○再按月繳付部分之分期款。②乙○○於客戶吳宏 明、洪珠雀、鄭素真交付予伊之結清尚未到期之分期款時,除代為繳付結清時之 當期分期款外,其餘將之侵占為己有,乙○○再按月繳付部分之分期款。③乙○ ○於客戶陳李月桂謝雪菁方俊欽買車時,逾越陳李月桂等授權之辦理分期付 款金額,偽造並行使陳李月桂等三人與匯豐公司簽訂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本票 、授權書,將差額侵占為己有,足生損害於匯豐公司、陳李月桂等及連帶保證人 等人。
二、案經匯豐公司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乙○○自白不諱,且與匯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甲○○所指訴 之情節相符,復有訂車契約書、分期申請表、切結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本票 、授權書等附卷足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執行銷售及收款業務,竟偽造客戶署押及偽造他人印章後,偽造契約,並藉 此侵占因執行業務所收取之貨款,核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行使偽造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偽造印章、印 文、署押均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 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先後分別多次侵占、行使偽造文書 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 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素行、因炒作期貨失利 故鋌而走險,及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共侵占一百七十二萬五千零六十元及



犯後坦承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 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併諭知緩刑四年,以勵自新。另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各三十六枚 ,偽造之印章九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尹 之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①吳岱宴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上「吳岱宴」、「吳金壽」、「吳莊淑珍」之署押六枚, 印文六枚,本票及授權書上「吳岱宴」、「吳金壽」、「吳莊淑珍」之署押六枚, 印文六枚。
②藍李卿花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上「藍李卿花」、「藍國俊」、「藍金長」之署押六枚 ,印文六枚,本票及授權書上「藍李卿花」、「藍國俊」、「藍金長」之署押六枚 ,印文六枚。
謝昇宏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上「謝昇宏」、「謝信雄」、「謝張靜」之署押六枚,印 文六枚,本票及授權書上「謝昇宏」、「謝信雄」、「謝張靜」之署押六枚,印文 六枚。
附表二
「吳岱宴」、「吳金壽」、「吳莊淑珍」、「藍李卿花」、「藍國俊」、「藍金長」、「謝昇宏」、「謝信雄」、「謝張靜」印章九枚。



附表三:
┌──────┬────┬────┬────┬─────────────┐
│侵占客戶名稱│侵占款別│侵占金額│侵占期間│ 侵 占 事 實 概 述 │
├──────┼────┼────┼────┼─────────────┤
謝昇宏 │車 款│175,000 │ ⒊ │客戶以現金購車,繳交車款三│
│台南市○○街│ │ │ │四二000,謝員以現金轉辦│
│八七巷一二九│ │ │ │分期方式,偽簽分期文件,辦│
│弄一八號 │ │ │ │理二十五萬,二十四期分期付│
│電話:(0六│ │ │ │款,業務代繳十期(12,500*1│
│)二0九九三│ │ │ │0=125,000) 餘十四期(12,5│
│一五 │ │ │ │00*14=175,000 )侵占入己。│
├──────┼────┼────┼────┼─────────────┤
│ 藍李卿花 │車 款│326,400 │ ⒓ │客戶以現金購車,繳交車款五│
│台南縣仁德鄉│ │ │ │七五000,謝員以現金轉辦│
│長興五街四號│ │ │ │分期方式,偽簽分期文件,辦│
│電話:(0六│ │ │ │理四十萬,三十六期分期付款│
│)二七二七一│ │ │ │,業務代繳十期(13,600*12=│
│六一 │ │ │ │163,200) 餘二十四期(13,6│
│ │ │ │ │00*24=326,400 )侵占入己。│
└──────┴────┴────┴────┴─────────────┘
┌──────┬────┬────┬────┬─────────────┐
│ 吳岱宴 │車 款│144,000 │ ⒑ │客戶以現金購車,繳交車款四│
│台南縣永康市│ │ │ │九二000,謝員以現金轉辦│
│王行里八六六│ │ │ │分期方式,偽簽分期文件,辦│
│巷二九弄七一│ │ │ │理三十萬,二十四期分期付款│
│號 │ │ │ │,業務代繳十四期(14,400*1│
│電話:(0六│ │ │ │4=201,600) 餘十期(14,400│
│)二七一六四│ │ │ │*10=144,000 )侵占入己。 │
│九二 │ │ │ │ │
├──────┼────┼────┼────┼─────────────┤
│ 吳宏明 │車 款│134,400 │ ⒏ │客戶於⒏向業務辦理結清分│
│台南縣永康市│ │ │ │期付款,結清期數為十四期,│
│龍埔街一三九│ │ │ │結清金額二三五、二00,業│
巷八號一樓之│ │ │ │務代客繳六期分期款後(16,8│
│一 │ │ │ │00*6=100,800)餘八期(16,8│
│電話:(0六│ │ │ │00*8=134,400)侵占入己。 │
│)二0三一五│ │ │ │ │
│八六 │ │ │ │ │
│ │ │ │ │ │
└──────┴────┴────┴────┴─────────────┘




┌──────┬────┬────┬────┬─────────────┐
洪珠雀 │車 款│240,500 │ ⒏ │客戶於⒏向業務辦理結清分│
│台南市○○街│ │ │ │期付款,結清期數為三十一期│
│一段一四一巷│ │ │ │,結清金額五七三、五00,│
│一七號 │ │ │ │業務代客繳十八期分期款後(│
│電話:(0六│ │ │ │18,500*18=333,000) 餘十三│
│)二五六0八│ │ │ │期(18,500*13=240,500)侵 │
│六四 │ │ │ │占入己。 │
│ │ │ │ │ │
├──────┼────┼────┼────┼─────────────┤
謝雪菁 │車 款│130,000 │ ⒒ │客戶繳付車款三二九、000│
│台東市○○街│ │ │ │予黃謝,原欲辦十五萬分十八│
│四一之四號 │ │ │ │期給付,每期九、五七六,然│
│電話:(0八│ │ │ │謝員為侵占客戶車款,偽辦二│
│九)三三四五│ │ │ │十八萬分三十六期給付,每期│
│九九 │ │ │ │九、五七六,謝員繳交公司車│
│ │ │ │ │款為一九九、000,謝員侵│
│ │ │ │ │占款項329,000-199,000=130,│
│ │ │ │ │000。 │
└──────┴────┴────┴────┴─────────────┘
┌──────┬────┬────┬────┬─────────────┐
陳李月桂 │車 款│140,000 │ ⒌ │客戶繳付車款四八三、000│
│台南市○○街│ │ │ │予謝員,原欲辦三十萬分二十│
│五十號 │ │ │ │四期給付,每期一四、六0八│
│電話:(0六│ │ │ │,然謝員為侵占客戶車款,偽│
│)二二六三一│ │ │ │辦四十四萬分三十六期給付,│
│九八 │ │ │ │每期一四、六0八,謝員繳交│
│ │ │ │ │公司車款為三四三、000,│
│ │ │ │ │謝員侵占款項483,000-343,00│
│ │ │ │ │0=140,000。 │
├──────┼────┼────┼────┼─────────────┤
鄭素真 │車 款│284,760 │ ⒐ │客戶於⒐向業務辦理結清分│
│台南縣仁德鄉│ │ │ │期付款,結清期數為二十九期│
│太子路三六八│ │ │ │,結清金額二0一、七0五,│
│號 │ │ │ │業務代客繳五期分期款後(11│
│電話:(0六│ │ │ │,865*5=59,325) 餘二十四期│
│)二七二0七│ │ │ │(11,865*24=284,760)侵占 │
│五六 │ │ │ │入己。 │
│ │ │ │ │ │
└──────┴────┴────┴────┴─────────────┘




┌──────┬────┬────┬────┬─────────────┐
方俊欽 │車 款│150,000 │ ⒍ │客戶繳付車款三五九、000│
│台南市○○路│ │ │ │予謝員,原欲辦三十萬分二十│
│四段五三三巷│ │ │ │四期給付,每期一四、九四0│
│一0五弄六0│ │ │ │,然謝員為侵占客戶車款,偽│
│號 │ │ │ │辦四十五萬分三十六期給付,│
│電話:(0六│ │ │ │每期一四、九四0,謝員繳交│
│)三三五五一│ │ │ │公司車款為二0九、000,│
│三六 │ │ │ │謝員侵占款項359,000-209,00│
│ │ │ │ │0=150,000。 │
├──────┴────┼────┴────┴─────────────┤
│ 侵 占 總 額 │一、七二五、0六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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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