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1年度,80號
TNDM,91,自,80,200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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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О號
  自 訴 人 甲○○ 女 四
  自訴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乙○○(即微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自訴。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刑事訴訟,在舉發
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至明。查本
件自訴之係爭權利新型第一六三四四七號「點鈔機之傳動結構」,目前有舉發案九十
一年度第00000000NO. 2號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有蓋有該局九十
一年六月二十日收文章之自訴人申請書影本附卷足憑。本院認有停止本件審判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應於其審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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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即微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