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853號
TPDV,92,除,853,200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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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五三號
  聲 請 人 銘益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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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k院書記官 陳鳳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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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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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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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一年五月五日   │叁萬貳仟壹佰元 │AA一四八二四三│  │
│ │司謝振瑞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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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益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