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宗亞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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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雅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一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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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一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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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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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叁拾玖萬玖仟元 │LA0六0一0二│ │
│ │限公司 施惠 │孝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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