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九八號
聲 請 人 探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淑卿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九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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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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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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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國際商銀濟南路│台灣銀行營業部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柒萬伍仟元 │BE三0七八一五│ │
│ │分行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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