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九一號
聲 請 人 東陞美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陞
訴訟代理人 陳宛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一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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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九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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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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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丰印刷企業有限公│台灣銀行龍山分行 │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肆仟肆佰捌拾│AD四三九五0五│ │
│ │司 │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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