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07號
TPDV,92,除,307,200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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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九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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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九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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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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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台北銀行南門分行 │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壹萬元     │NM三九三五一九│  │
│ │會張晁祥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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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