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伍佰陸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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