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96號
TPDV,92,重訴,196,200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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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華視安全監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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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捌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華視安全監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戊○○乙○○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期 限為十五年,約定自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於借 用後前二年為寬限期,利息每滿一個月繳付一次,寬限期滿後本金分一百五十六 期,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為第一期,以後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六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 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即未攤還本金及繳付利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 告就被告華視安全監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寄存在原告處之存款行使抵銷權後,尚 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一份、放款明細登錄卡影本一份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一份、放款明細登錄卡影本一份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千零八十八萬七千二百 八十二元,及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六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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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視安全監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