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成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儀
送達代收處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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