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831號
TPDV,92,訴,831,200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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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原   告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淑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
     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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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