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百四十七萬四千一百零八元,折合銀元
一百四十九萬一千三百六十九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六千四百零五元,
折合新台幣四萬九千二百一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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