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709號
TPDV,92,訴,709,2003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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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百四十七萬四千一百零八元,折合銀元
     一百四十九萬一千三百六十九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六千四百零五元,
     折合新台幣四萬九千二百一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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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