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705號
TPDV,92,訴,705,200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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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童士榮住台北市○○路十六號十二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四六五巷二七弄五號二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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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