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705號
TPDV,92,訴,705,200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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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童士榮住台北市○○路十六號十二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陸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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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