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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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送達代收人 林良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叁仟零伍拾陸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玖仟柒佰貳拾捌點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肆
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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