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09號
TPDV,92,訴,509,2003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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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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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送達代收人 林良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叁仟零伍拾陸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玖仟柒佰貳拾捌點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肆
     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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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