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億邦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伍拾玖萬捌仟
伍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捌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
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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