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2年度,197號
TPDV,92,司,197,200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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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施唐尼即台灣得寶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許茂元為臺灣得寶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臺灣得寶客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於九十二年二月 十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徵得施唐尼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 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施唐尼為臺灣得寶客股份有限公司之帳冊 保管人,並提出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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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施唐尼即台灣得寶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