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大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三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三八號裁定 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 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