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即甲○○
訴 訟 承 受 人 袁光柱
袁劉玉容
共 同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甲○○於訴訟繫屬中死亡,據其繼承人袁光柱、袁劉玉容聲明承受訴訟 ,應予照准。
上述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一二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所請宣告其無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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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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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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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尊國際股份有限公│上海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陸拾萬元 │0000000 │ │
│ │司甲○○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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