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223號
TPDV,91,訴,2223,2003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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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三號
  原   告 穎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凌見臣律師
  複 代理人 陶秋菊律師
  被   告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六十九巷一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四千二百七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兩造就被告所出版之圖書素有經銷合作關係,原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間起,因
故將被告所出版未售完之部分圖書陸續退還予被告,並經被告簽收無訛,計六
十九萬四千二百七十九元,被告迄未退還前揭款項予原告,爰依銷售書籍之交
易慣例即銷售未盡書籍均退還原銷售者之習慣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之。
㈡原告係經營圖書批發業務,類似大盤商,書籍均係與出版商以經銷商關係為之
,蓋因書籍之銷路好壞差異極大,有相當不確定性,是書籍之銷售均係以經銷
方式,即進書後如有銷售未盡之書籍均可退還,此與一般買賣關係並不相同,
乃出版界經銷書籍交易慣例之經驗法則,原告與被告間雖無契約關係,惟依兩
造間之約定及出版界經銷書籍交易慣例,原告進書後如有銷售未盡之書籍均可
退還予被告。被告既無異議收受原告退還之書籍,足認被告雖未與原告簽訂同
意退書之書面契約,惟亦遵循一般交易慣例許原告退還書籍,是被告指稱兩造
間為書籍買賣關係,顯與事實有悖。
㈢原告向被告所進書籍之價格,約為訂價之六五折至七折左右,此即係出版界一
般經銷書籍之價,且依出版界之交易慣例,若書店與出版商係以買斷方式進書
,則約以書籍訂價五折之價格進書,亦即由於經銷關係,書籍如有銷售未盡,
可退還予出版社,是以較高價格進書,反之若為買斷關係,則以較低之價格進
書,原告既係以訂價之六五折至七折之較高價格向被告進書,故兩造間不可能
為書籍買賣關係,而係經銷關係。
㈣前揭交易型態不僅為同業間之交易慣例,兩造間亦行之有年,有被告所出具之
對帳單及原告扣除退書款項後之付款支票為證。前揭對帳單上雖記載墊腳石書
報社,然墊腳石書報社系統先於七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成立墊腳石書店,嗣為
擴大經營健全會計制度,乃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成立原告,並以原告名
義對外交易,是墊腳石書報社係原告所經營,被告辯稱其交易對象非原告,容
有誤會。
㈤原告退回被告並經被告確認之書籍,經彙總計算合計一千四百三十本,金額共
計五十三萬九千八百七十七元,係原告自八十七年起向被告所購買之書籍,有
進貨單在卷可稽。
三、證據:提出貨物收據、原告對帳單各四紙、退貨明細表三紙、退回單(自九十
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止)六十七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
八年度小上字第七六號民事判決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
執照各一件、被告對帳單二十二紙、原告付款之支票影本十三紙、原告進貨單
四十九紙;並聲請本院向桃園縣圖書教育用品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圖書教育
用品商業同業公會函查於出版業中一般書店向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進書,是否有
銷售未盡之書籍均可退還予原銷售者之交易慣例。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㈠原告與被告間並非經銷合作關係,係原告向被告買斷購書,無可退貨,原告主
張為經銷合作關係並不實在。原告去年已結束營業,竟將其數年前向被告購買
尚未售出之書籍,擅自寄回被告,並請求被告退其原購書款,完全無法律上依
據,被告無接受原告退貨之理,被告所收到原告擅自寄回之書籍,並未一一點
核,被告亦無保管之責,皆放在倉庫,並以答辯狀通知原告於收到書狀後三日
內出面取回,逾期被告即拋棄占有。
㈡原告所提出送貨單影本完全不清楚,被告保留抗辯權利;否認退貨明細表之真
正,因退貨明細表係原告自行製作之私文書,且被告否認有收到如退回單所列
之書籍。
㈢本件兩造間純屬買賣關係,而買賣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在民法第三百四十五
條以下既有明文,買方並無任意解約退回之權利,即無所謂民法第一條「法律
所未規定者依習慣」適用之餘地,原告謂其依商業慣例可退書云云,洵有誤會
,更何況出版界並無「進書後如有銷售未盡之書籍均可退還」之交易慣例。
㈣原告起訴狀謂其退貨九十四萬餘元,準備書狀改稱退貨四十多萬元,又謂被告
應負擔運費云云,完全自相矛盾,足證原告自始即以一堆自製之不實私文書,
偽載於九十年八月至十二月退書九十多萬元,要求被告給付云云,極其可議。
被告否認原告所主張退回之書籍係向被告所購,原告應先舉證證明其起訴主張
退書之所有書籍係向被告購買。
㈤墊腳石書報社與被告二者完全不同,其組織與負責人皆不相同,依原告所提出
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對照即知。又原告當初寄予被告
之書籍,經審判長諭知雙方會同後拆封清點,然原告迄未能證明均係向被告購
買,且兩造有約定得「隨時原價無條件退書」,且原告所提出進退貨金額彙總
表、進書明細表、退回書籍之進貨時間表均係原告自行編印,況其進書明細表
與先前所提出兩造不爭執之對帳單於八十九年七、八、九月之記錄有極大差異
,顯然不可採。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聲請支付命令時,其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九十四萬四千八百四十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具狀陳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十九萬四千二百七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顯將原訴變更,惟屬應受判
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認應准許之。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就被告所出版之圖書素有經銷合作關係,原告自九十年八月間
起,因故將被告所出版未售完之部分圖書陸續退還予被告,並經被告簽收無訛,
計六十九萬四千二百七十九元,被告迄未退還前揭款項予原告,爰依銷售書籍之
交易慣例即銷售未盡書籍均退還原銷售者之習慣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之。被
告則以否認兩造間為經銷合作關係,及原告所退、欲退之書籍係向被告購買等語
,資為抗辯。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
九一七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主張兩造就被告所出版之圖書素有經銷合作關係,
且有銷售未盡書籍均退還被告之交易慣例,及原告自九十年八月間起,陸續退還
其向被告所購之書籍計六十九萬四千二百七十九元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之書籍買賣關係有前述交易慣例之適用及原告所
退還之書籍均係向被告購買等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四、原告固提出原告對帳單四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七六號民事
判決書、被告對帳單二十二紙、原告付款之支票影本十三紙、原告進貨單四十九
紙,並聲請本院向桃園縣圖書教育用品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圖書教育用品商業
同業公會函查於出版業中一般書店向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進書,是否有銷售未盡之
書籍均可退還予原銷售者之交易慣例為證,然查:
㈠前揭原告對帳單四紙及進貨單四十九紙均係原告片面製作,被告否認其為真正
,而被告所不爭執之對帳單二十二紙,其上記載買受人為墊腳石書報社,為兩
造所不否認,墊腳石書報社與被告並不相同,亦有原告所提出桃園縣政府營利
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各一件在卷可稽,且原告所提出之付款支票發票
人並非原告,均不足以證明兩造就原告所主張之書籍存在有買賣關係。
㈡又原告就兩造間交易細節過程,諸如進貨價格、數量、貨款給付及退貨處理等
等,均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致無從判斷究係買斷或經銷之關係,縱使經銷商與
出版商間有得退貨之交易習慣,除兩造於交易時有以此交易習慣作為契約內容
之意思外,並非當然有民法第一條之適用,是原告聲請本院向桃園縣圖書教育
用品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圖書教育用品商業同業公會函查於出版業中一般書
店向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進書,是否有銷售未盡之書籍均可退還予原銷售者之交
易慣例,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至原告所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小
上字第七六號民事判決書,乃法院個案判斷,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拘束力。
五、從而,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所退回被告之書籍均係向被告所購買,及兩造間有
得退貨之交易習慣之適用,則其依該交易習慣請求被告給付退書款六十九萬四千
二百七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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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