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1年度,59號
TPDV,91,破,59,2003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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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破字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大安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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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葉張基律師
  相 對 人 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一六巷五十四號七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乙○○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與相對人就其所經營 之中華醫院簽訂委託管理合約,約定除依法應由醫師、護理人員執行之醫療行為 外,中華醫院一切管理事項均由聲請人負責管理。而依該委託管理合約第四條規 定:「甲方(即相對人)同意乙方(即聲請人)管理報酬為甲方醫院每月營業額 之百分二十(內含每持分每聲請人受託管理期間,應按月給付依醫院每月營業額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管理報酬予聲請人。」惟相對人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委任聲 請人管理醫院起,至相對人之代理人林復宏律師於九十年十月二日發函解除雙方 前開委託管理合約止,始終未依約給付聲請人管理報酬,截至九十年八月份止, 計積欠管理報酬新台幣(下同)貳仟貳佰零柒萬零叁拾叁元。另聲請人於受任管 理中華醫院期間,曾提供定期存單(金額伍仟捌佰萬元)乙筆予相對人,作為相 對人向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辦理短期擔保放款之擔保品,並於九十年十月五日以 所提供之定期存單償還相對人向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之借款本息肆仟肆佰零叁萬 柒仟柒佰叁拾叁元,故聲請人尚有對相對人代償債權肆仟肆佰零叁萬柒仟柒佰叁 拾叁元。而相對人除聲請人外,尚積欠第三人聯強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聯強醫管公司)伍佰壹拾萬元債務及第三人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詮宏空調公司)貳佰貳拾陸萬叁仟元工程款債務等情。爰依破產法第一條 、第五十七條暨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由債權人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一條第一項 參照),而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係指債務人毫無理由停止支付、或因清償能力 不足而停止支付,始得推定為不能清償。如因訴訟未決而尚未給付,自與前揭法 條規定不合,其聲請宣告破產,自不能准許。次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 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 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參照)。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及相對人有二以上債權人,並有停止支付 等情,固據其提出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委託管理合約書、長橋國際法律事務所九 十年十月二日(九十)復字第○二五號函、代償證明書、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 二七七三號給付報酬事件起訴狀、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六七號履行契約事件起訴 狀、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聲請狀、台北市○○區○ ○段二小段0353─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台北市○○區○○段二小段



00574─000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均影本)及相對人積欠管理報酬各期金 額一覽表乙份為證。惟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之債權為管理報酬貳仟貳佰零柒萬零叁拾叁元及代償債 權肆仟肆佰零叁萬柒仟柒佰叁拾叁元二部分。但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兩造上開管 理報酬債務關係,現正由本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三號給付報酬事件審 理中,猶未判決確定,故聲請人之報酬債權能否成立及其範圍均尚不明確。況 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所經營之中華醫院在銀行之帳戶及健保給付金聲請執行法院 實施假扣押,截至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止,已扣得醫療費用給付款壹仟貳佰參拾 捌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見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九○五一號、九十年度執全 字第三四六八號卷),目前仍在繼續增加扣押款中。是縱使聲請人就上開給付 報酬訴訟,取得勝訴判決確定,聲請人均可由上開假扣押所得之款項獲得清償 ,堪認相對人並無不能清償問題。又聲請人雖主張其相對人有代償債權,惟查 相對人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與聲請人終止委任合約後,其所經營之中華醫院自九 十年十月間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止,每月皆有叁佰萬元左右之營收,故縱如聲請 人所云其對相對人有代償債權,惟相對人依前所述,仍有資力清償上開代償債 權,亦堪認相對人並無不能清償問題。
(二)另聲請人雖以聯強醫管公司及詮宏空調公司與相對人間有財產上訴訟,釋明相 對人有二以上債權人。惟查彼等間之訴訟業已終結,其中聯強醫管公司部分已 由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六七號民事判決聯強醫管 公司敗訴;至詮宏空調公司部分,則業經詮宏空調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具狀撤回對相對人之訴訟(見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六七號民事判決及本院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民事庭通知)。故尚難認上開聯強醫管公司及詮宏空調 公司為相對人之債權人。
四、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並無不能清償其債務之情形,而聲請人復不能釋明相對人 有二以上之債權人。則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宣告破產,自屬無據 ,應不准許。
五、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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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強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安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