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44號
HLDM,106,單禁沒,44,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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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達(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
216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7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
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玖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民 國105年11月20日死亡,本院即於106年1月24日以105年度訴 字第226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惟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包(毛重0.18公克、驗餘淨重0.0197公克,含包裝袋1只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且單 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168號、105年度毒偵 字第671號提起公訴,嗣被告於105年11月20日死亡,該案即 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上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等件附卷可參。又上開案件扣得之白粉1包(驗餘淨重0.0 197 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乙情,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5年7月20日函檢送 之鑑定書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 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至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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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