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0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路五三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謝振瑞
被 告 乙○○ 男 四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耀鑌
法官 范智達
法官 蔡正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