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40號
TPDM,92,附民,40,200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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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0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路五三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謝振瑞
  被   告 乙○○ 男 四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耀鑌
                      法官 范智達
                      法官 蔡正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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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