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78號
TPDM,91,訴,78,200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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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陳美華律師
        簡維能律師
        王麗萍律師
  被   告 甲○○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黃哲東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二七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之。
甲○○共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之;又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原任職於勝勤實業有限公司,從事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下稱養工處)「臺北市○○路車行地下道中央監控系統委外 管理案」(下稱「地下道管理案」)維修保養業務。八十八年間,養工處欲重新 發包「地下道管理案」 (標案編號:八十九養供字第○六○號),其二人為獲得 該案之委外管理權及取得投標資格,遂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集資成立鈺鍠實業 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六七二號七樓之一,下稱鈺鍠公司,負責 人為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 ,明知該公司並無任何管理維護之實績,不符合招標公告中限定投標廠商資格須 具有「曾承包公家機關、民間或原施作廠商,有水電、空調、中央監控任單一設 備綜合管理維護之實績,其每一個月單一金額合約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 並持有合約證明者」之規定,詎於八十八年九月間某日,為取得投標資格,在臺 北市○○○路○段八三巷十三號凱莉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莉公司),由 甲○○擬稿,交由乙○○與有犯意聯絡之凱莉公司實際負責人丙○○(未據起訴 ),共同製作內容虛偽不實之「機電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合約書」(下稱保養合約 書),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投標截止日前某日持之向養工處參與投標,使 不知情之招標機關(即養工處)承辦人員黃慶福(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在臺北市○○區市○路一號七樓養工處公開舉行開標程 序,於辦理招標資格形式審查時,認鈺鍠公司符合招標公告中之投標廠商資格, 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程採購廠商投標證明文件 審查表」之公文書上為勾記合格之不實登載,足以生損害於養工處辦理招標之正 確性及其他參與競標之功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功匠公司)、漢廷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漢廷公司)、朋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朋得公司)、鑫漢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鑫漢公司),並使養工處陷於錯誤,誤信鈺鍠公司具有投標資格, 而由該公司以七百二十四萬四千六百八十元得標,並取得「地下道管理案」維修 保養業務權利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乙○○甲○○於鈺鍠公司得標後,為從事工 程施作業務之人,均明知依「臺北市○○路車行地下道機電設備維護保養規範書 」(下稱保養規範書)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工作費用按月由乙方(按即鈺鍠公 司,下同)於次月五日前檢附上月份:1、工作人數表,2、勞工安全記錄表, 3、週進度保養記錄表,三項工作內容,報請甲方(按即養工處,下同)驗收合 格後依照付款程序按月核付」,渠二人明知鈺鍠公司未募足員工或員工不具電機 工程師資格,不符「保養規範書」中「乙方現場派駐基隆路車行地下道內之技術 工作人員,包括主管工程師四人、技術員三人、甲種電匠乙人、自來水技工乙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乙人(由技術人員領有執照者兼任)...以上總計十人 ,採二十四小時輪班作業。」(第六條第四項)、「乙方於訂約進駐後二日內須 向甲方提報主管工程師、技術人員之相片、名冊、身分證影本..送甲方核定, 遇人員調動時亦同。」(第七條第一款)「乙方所派駐之技術工作人員應全部接 受歸屬甲方工作管理及監督。」(第七條第二款)「乙方工作人員須每日三次簽 到簽退,差勤由甲方派人專人管理。」(第七條第三款)「甲方得採定期及不定 期方式,派員查核乙方工作人員出勤情形及維護成果,並得將查核結果作成記錄 ,以為爾後維護成效之評估依據。」(第七條第六款)等規定,且鈺鍠公司實際 上未僱用王壯偉游子德劉鳳章許瑞宏等人,另因主管工程師吳興昌業於八 十九年一月六日離職,而鈺鍠公司尚未補進具主管工程師資格,為降低人事成本 ,竟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造署押、印文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八十八年 十一月間,在臺北市○○路車行地下道中央監控室鈺鍠公司實際營業處,將王壯 偉、游子德劉鳳章許瑞宏等四人列為管理維護人員,而將渠等年籍資料虛偽 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基隆路車行地下道中央監控系統委外管理維護人員名冊 」(下稱維護人員名冊),再分別自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八十九年二月間起,均 至八十九年八月間,連續按月將王壯偉游子德劉鳳章許瑞宏吳興昌名字 虛偽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基隆路車行地下道中央監空系統委外管理輪值表」 (下稱輪值表),將之納入排班值勤名單作為人頭充數;其中又於八十九年二月 間,推由乙○○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主管工程師王壯偉」之印章一 顆,並接續蓋用於八十九年二月份之簽到簿上二次,而偽造該印文二枚。復自八 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續由乙○○甲○○親自或指 使無犯意之其他員工代簽方式,在「基隆路車行地下道中央監控系統委外管理值 班表(簽到簿)」(下稱簽到簿)上偽簽王壯偉游子德(以上二人自八十八年 十一月間起)、劉鳳章許瑞宏(以上二人自八十九年三月間起)、吳興昌(自 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起)等人之署名多次(詳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供養工處查 核之用,均足以生損害於王壯偉等五人及養工處維護人員管理之正確性。渠等二 人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持上開 登載不實之維護人員名冊、輪值表及偽造有王壯偉等五人署押之簽到簿,送交養 工處查核而行使之,監工人員常新彤(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疏於查證而陷 於錯誤,以為鈺鍠公司有依約聘用技術工作人員,而製作估驗計價單逐級呈送養



工處請款,使鈺鍠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領得四十八萬五千零二十四元,及自八 十八年十二月起迄八十九年八月止逐月領得四十八萬二千八百十九元之工程款, 足以生損害於養工處核撥工程款之正確性及王壯偉游子德劉鳳章許瑞宏吳興昌等人。
二、八十九年一月初,甲○○認主管工程師吳興昌出勤情形不正常,為將之解聘,竟 另行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在上址鈺鍠公司營運處,擅偽 以養工處及「處長陳嘉欽」之名義,以電腦繕打方式製作「臺市政府工務局養護 工程處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北市○○路字第○二一號函」,內載「受文者:養護工 程隊(橋函分隊)」、「主旨:本處八十九(按漏載『年』字)度『基隆路車行 地下道中央監控系統委外管理』乙案(合約編號:89養供字第060號 ),於民國 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大違規」、「說明:鈺鍠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夜間留守人員不足,經上級長官指示不定期巡視抽查值班人員 。」、「正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隊橋函工程組」、「副本: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養護工程隊橋函分隊」等不實內容,並偽造陳嘉欽之署押一枚於其上, 而偽造養工處之公文書,並於同日在上址持向吳興昌表示其因遭養工處查獲重大 違規而行使之,致令吳興昌離職,足生損害於養工處及陳嘉欽吳興昌。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對右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偵查中共同被告黃慶 福、常新彤及證人王國輝張正旭王壯偉吳興昌分別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 偵查中供述或證述情節相符,有各該筆錄附卷可稽。又養工處於審查投標廠商是 否符合「地下管理案」所公告之投標資格時,僅就廠商所提出之書面資料作形式 審核,如投標廠商所送投標文件審查結果與招標文件規定相符合,即為可接受標 ,業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北市工秘字第○九一三○二五二 九○○號函敘甚明;再由卷附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程採購廠商投 標證明文件審查表」觀之,審查時僅係就廠商提出之證明文件,核對符合要件者 ,在各項目欄內為打「ˇ」之標記,而衡諸投標時需同時審查多家廠商,尚難要 求就各廠商提出之證明文件實質審查內容真偽,堪信偵查中共同被告黃慶福供稱 僅作形式審查一節,應屬非虛。是被告等以內容不實之保養合約書提出供黃慶福 審核,並使之於前開所掌之審查表之公文書上為勾記合格之不實登載,使養工處 陷於錯誤,以為鈺鍠公司符合投標資格,而由該公司以七百二十四萬四千六百八 十元得標,取得「地下道管理案」維修保養業務權利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渠等涉 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得利罪無疑。此外,復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 程處財務採購合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採購投標須知、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養護工程處財務採購開(決)標記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採購標 單、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程採購廠商投標證明文件審查表、保養合約 書、員工契約書、員工對帳表、簽到簿、值班表、維護人員名冊、估驗計價單、 預定工作進度表、週檢表、驗收查核記錄表、維護保養日報表、保養規範書、被 告甲○○偽造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北市○○路字第 ○二一號函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洵堪認定,本件



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二人以內容不實之保養合約書,充當實績證明持以參與投標,使不知情之 承辦人員黃慶福於辦理招標資格審查時,誤認鈺鍠公司符合招標公告中之投標廠 商資格,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程採購廠商投標 證明文件審查表」之公文書上為勾記合格之不實登載,自足以生損害於養工處辦 理招標之正確性及參與競標之功匠公司、漢廷公司、朋得公司、鑫漢公司,並使 養工處陷於錯誤,誤信鈺鍠公司具有投標資格,而由該公司以七百二十四萬四千 六百八十元得標,取得「地下道管理案」維修保養業務權利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 罪。又被告二人得標後,為從事工程施作業務之人,將實際上未僱用之王壯偉游子德劉鳳章許瑞宏等人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維護人員名冊中;復明知王 壯偉等四人及嗣離職之吳興昌未參與排班輪值,而將之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輪值 表中,並交付養工處而行使之;又於簽到簿上偽造王壯偉等四人及吳興昌之署名 ,及偽造「主管工程師王壯偉」之印章,蓋用於八十九年二月份之輪值表上,自 足生損害於王壯偉等人。被告二人將上開不實文書交付養工處查核而行使之,承 辦員常新彤陷於錯誤,以為鈺鍠公司有依約聘用技術工作人員,而製作估驗計價 單逐級呈送養工處請款,使鈺鍠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領得四十八萬五千零二十 四元,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起迄八十九年八月止逐月領得四十八萬二千八百十九 元之工程款,足以生損害於養工處核撥工程款之正確性,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印文、 署押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甲○○陳嘉欽名義偽造養工 處之公文書,並向吳興昌提出而行使之,使其離職,自足生損害於養工處、陳嘉 欽及吳興昌,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訴 人於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未記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惟起 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就該犯行已載明,並經檢察官於審理中當庭補正,本院自得就 該犯行予以審理。再被告等於輪值表上登載王壯偉等人之姓名,僅係識別何人值 班,尚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不生偽造署押之問題(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二 四八○號判例參照),應予敘明。被告甲○○偽造陳嘉欽之署押,係偽造公文書 之部分行為;被告二人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不實後,及被告甲○○偽造公文 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經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二人 偽造「主管工程師王壯偉」印章之低度行為,經偽造該印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就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 欺得利、詐欺取財、偽造署押及印文(即「主管工程師王壯偉」印文)等犯行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中就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得利罪,與丙○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 偽造王壯偉之印章及無犯意之其他員工偽造王壯偉等人署押部分,係屬間接正犯 。渠等先後多次行使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及偽造署押犯行,均時間緊接,所 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其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得 利、連續行使登載不實文書、連續偽造署押、連續詐欺得利五罪間,有手段、目



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法定刑及情節較重之詐 欺得利罪論處。被告甲○○所犯詐欺得利、行使偽造公文書二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二人明知就本件「地下道管理案」並無投 標資格,竟為貪圖得標利益及降低人事成本,多次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並使公務 員為不實之登載,詐得七百餘萬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惟渠等實際上確有施作上 開工程,而被告甲○○偽造公文書所造成之危害,亦非重大,且犯後均坦承犯行 ,尚具悔意,及渠等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另被告乙○○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甲○○前於八十 五年間因過失致死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期滿未經撤銷, 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簡覆表在卷可按,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宣告被告乙○○緩刑三年,被告甲○○緩刑五年,以啟自新。末 查,偽造之「主管工程師王壯偉」一顆(即附表一編號㈡)及「臺市政府工務局 養護工程處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北市○○路字第○二一號函」公文書雖未扣案,然 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該印章及公文書上偽造之「陳嘉欽」署押,應併同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偽造之署押及編號㈢所示偽造之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沒收之;至登載不實之維護人員名冊、輪值表等物,業已交付養工處而行使, 被告甲○○偽造之公文書,已交付吳興昌行使,均非屬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
三、公訴意旨另略以:㈠被告乙○○甲○○盜用凱輝公司及其負責人丁○○之印章 ,共同偽造內容不實保養合約書,充當實績證明持以參與投標而行使之,因認被 告二人共同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㈡被告二 人偽造王壯偉等人之署押,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簽到簿上,並供養工處查核 之用而行使之,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嫌云云。惟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 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權,縱令其制作之 內容虛偽,且涉及他人之權利,除合於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而有業務上登 載不實情形,應依該條處罰外,尚難論以首開法條之罪。查前開保養合約書係以 鈺鍠公司及凱莉公司名義所簽訂,鈺鍠公司部分係由負責人即被告乙○○出面簽 訂,凱莉公司則係由該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丙○○簽訂,並由丙○○蓋用其所保 管之凱莉公司印文及負責人丁○○印文各節,業據被告乙○○甲○○供述一致 ,並經證人丁○○、丙○○分別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證人丁○ ○結稱:「我只是用我的名字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業務都是找丙○○處理,本 件他有告知,簽合約我沒到場,章都丙○○處理」等語(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五九三四號卷第二十頁);證人丙○○證稱:「凱莉公司的 大小章是我蓋的,蓋凱莉公司的大小章,這件事我有跟丁○○說過,丁○○有同 意」、「之前我有跟丁○○說過,丁○○知道,實際上是我負責,我禮貌上會跟 丁○○講」等語(詳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審理筆錄),且有該保養合約書附 卷可查。是該保養合約書係由有製作權之被告乙○○及證人丙○○所作成,雖其



內容虛偽不實,揆之前揭說明,亦與偽造私文書之要件有間,公訴人認被告二人 此部分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容有未當。至簽到簿係供員工簽名之用,尚非 被告二人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被告二人偽造王壯偉等人之簽名於上,僅係成立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係涉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有未合。本應就上開部分為 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人認被告等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部分,分別有牽連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案經經檢察官黃立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㈠「基隆路車行地下道中央監空系統委外管理值班表(簽到簿)」上偽造之署押┌───────┬────┬─────┬────┬────┬──────┐
│時 間 │王壯偉游子德劉鳳章許瑞宏吳興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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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十一月│伍拾肆枚│陸拾陸枚 │無 │無 │ │
│份 │ │ │ │ │ │
├───────┼────┼─────┼────┼────┼──────┤
│八十八年十二月│伍拾柒枚│柒拾貳枚 │無 │無 │ │
│份 │ │ │ │ │ │
├───────┼────┼─────┼────┼────┼──────┤
│八十九年一月份│伍拾肆枚│柒拾貳枚 │無 │無 │伍拾柒枚(一│
│ │ │ │ │ │月六日以後)│
├───────┼────┼─────┼────┼────┼──────┤
│八十九年二月份│玖拾玖枚│壹佰零伍枚│無 │無 │無 │
├───────┼────┼─────┼────┼────┼──────┤
│八十九年三月份│伍拾肆枚│陸拾參枚 │陸拾參枚│陸拾參枚│無 │
├───────┼────┼─────┼────┼────┼──────┤
│八十九年四月份│肆拾捌枚│陸拾參枚 │陸拾陸枚│伍拾柒枚│無 │
├───────┼────┼─────┼────┼────┼──────┤
│八十九年五月份│陸拾玖枚│陸拾玖枚 │陸拾玖枚│伍拾柒枚│無 │
├───────┼────┼─────┼────┼────┼──────┤
│八十九年六月份│陸拾玖枚│陸拾玖枚 │陸拾陸枚│伍拾柒枚│無 │
├───────┼────┼─────┼────┼────┼──────┤
│八十九年七月份│陸拾玖枚│無 │無 │伍拾肆枚│無 │
├───────┼────┼─────┼────┼────┼──────┤
│八十九年八月份│伍拾肆枚│無 │無 │參枚 │無 │
└───────┴────┴─────┴────┴────┴──────┘
㈡偽造之「主管工程師王壯偉」印章壹顆。
㈢八十九年二月份「基隆路車行地下道中央監空系統委外管理值班表(簽到簿)」上 偽造之「主管工程師王壯偉」印文貳枚。
附表二
偽造之「臺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北市○○路字第○二一號函」上偽造之「陳嘉欽」署押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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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莉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朋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功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