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6年度,16號
HLDM,106,原交附民,16,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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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郭俊廷
被   告 余晨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後改分為
106 年度原交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余晨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郭俊廷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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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