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81號
TCDV,92,訴,81,200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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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 百萬元,被告乙○○為其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按月給付,如有一 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 被告丙○○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息,雖經催告,仍置之不 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簡易資料查詢表一份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被告乙○○ 為其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 六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按月給付,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自九十一年五月二 十六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息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一紙、簡易資料 查詢表一份為證,堪信其主張為實在。
三、稽之卷附借據之約定書第五條第六款約定,如借款人就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 時,得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借款人丙○○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未再給付 利息,已如上述,原告自得主張全部借款債務視為已到期。而被告乙○○既為被 告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一百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無 不合,應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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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