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莊秀順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