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332號
TCDV,92,補,332,200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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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莊秀順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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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