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37號
TCDV,92,補,237,200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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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劉貫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珀豪企業有限公司廖學聯、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
幣肆萬陸仟零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
陸仟零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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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珀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