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劉貫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珀豪企業有限公司、廖學聯、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
幣肆萬陸仟零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
陸仟零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