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涂承澤
被 告 吳銘輝
王雅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計
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0元×土地面積900平方公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