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送達代收人 王立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貳
拾壹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
幣柒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