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01號
TCDV,92,補,201,200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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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送達代收人 王立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貳
     拾壹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
     幣柒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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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