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99號
TCDV,92,補,199,2003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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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送達代收人 吳淑琴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瓊方即歐樂企業行、樂神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瓊方即歐樂企業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壹仟柒
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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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