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送達代收人 吳淑琴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瓊方即歐樂企業行、樂神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瓊方即歐樂企業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壹仟柒
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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