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292號
TCDV,92,聲,292,2003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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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
  受 罰 人 呂永惠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受罰人因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清算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限
之規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呂永惠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八
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查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前經本院裁定本件清
算准予展期至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七
九號裁定一份在卷可稽,是受罰人應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若不能
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應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惟受罰人遲至九十二年二月
廿日始具狀為再次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已逾原准予展期之清算期限。受罰人未
能於期限完結清算,亦未及時聲請展期,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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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