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呂永惠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因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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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固定資產尚未處分完 成,且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致無法於前次展延 之六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次准予展期。三、經本院調閱前次准予延展清算完結卷宗(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七九號),核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予准許再次展期至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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