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二三五號
聲 請 人 吳光陸(即富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聲請費用由富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 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不動產尚未能出售,致無法 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周靜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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