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5號
TTDV,106,補,255,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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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蔡秀欉
      張陳瑋
      張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告 林添丁
      許江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
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430號拍
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3
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8被告林添丁所受分
配之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予剔除、系爭分配表次序9被
許江麗卿所受分配之1,365,200元應予剔除,而系爭執行事件
除被告外無後次序債權人,是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
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65,200元(計算式:3,000,000元
+1,365,200元=4,36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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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