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在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
,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
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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