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建築物所有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8號
TTDV,106,補,248,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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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柯錦花
訴訟代理人 葉俊峰
上列原告請求移轉建築物所有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起訴狀載明臺東縣○○市○○街0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電話詢問時,亦表示其無
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可供佐證,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乙份在卷存參,是原告既無法提出買賣契約書,或系爭房屋價
值之相關文件,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據以命補繳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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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