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 審原告 李洪秀鳳
李仲民
李仲良
李仲玲
再 審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靜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