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92年度,4號
TCDV,92,再易,4,200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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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 審原告 李洪秀鳳
        李仲民
        李仲良
        李仲玲
  再 審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靜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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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