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私立虹苗托兒所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6,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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